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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

时间:2012-07-02 21:37 来源:未知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开展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尤其是制定下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残联函[ 2006]83号)后,各地残联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有效加强,取得明显成效,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对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保持连续性、加强分类指导和与时俱进的原    则,中国残联在总结规范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对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简称《标准》)予以印发,同时,原残联函[2006]83号规定的标准不再执行,请按照新标准认真贯彻。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县级为单位,整体推进。经过自查,达到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要求的县(市、区)残联可以提出验收申请。自查工作应认真依照《标准》进行。凡是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 -17条,90%的乡(镇、街道)符合《标准》第18-26条,80%的村(社区)符合《标准》第27 - 33条,可填写“基层残疾入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见附件),逐级通过市级和省级残联验收,由省级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残联组联部,经中国残联采取一定形式检查验收合格,予以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残联工作的依据之一。

附件: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



一、县(市、区)

    1.县(市、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为当地正局级单位,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人口3万以下的县(市、区)残联配备由党委、政府任命的专职理事长,机构单独挂牌,办公场所固定,有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2.县(市、区)残联要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人口3 -6万的县(市、区)残联机关编制不少于4人。

    3.县(市、区)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4.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

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5.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

    6.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7.理事长提名副理事长,经主席团通过,由政府任命。

    8.县(市、区)残联配有残疾人干部。

    9.县(市、区)残联成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

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10.各专门协会委员按残疾类别由本级残联主席团或代表大会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委员或代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

11.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县(市、区)残联代表大会的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每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级残联主席团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12.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直选或招聘形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建立考核、培训、激励、淘汰等机制,提高综合素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补贴。

  13.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基础信息数据库(档案),实行残疾人专职委员实名制管理,推行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上岗。

  14.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比例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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