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视力障碍、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标准中的代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
1.视力障碍运动员
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级别标准相同。
F11、T11(B1)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F12、T12(B2)级
视力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度。
F13、T13(B3)级
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度。
注意事项:分级时,测试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凡使用隐形眼镜或其他视力校正镜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论是否配戴,在分级检查时均应配戴。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8个级别.级别标准相同。
F31、T31(CP1)级
严重的四肢瘫痪。四肢和躯干功能性活动范围小.活动需靠助手或电动轮椅的帮助,自己不能驱动轮椅。
F32、T32(CP2)级I
重度至中度四肢瘫痪。运动员常能抓住圆柱形或球形物体,并能比较灵巧地使用和扔球,但手伸展力差;躯干静态控制力较好而动态控制力差;一侧或双侧下肢有一定功能。虽四肢及躯干功能性肌力差,但可自行驱动轮椅(用上肢或用下肢)。
F33、T33(CP3)级
中度(对称或非对称)四肢瘫痪或需乘坐轮椅的严重偏瘫,可在助手或辅助用具的帮助下行走,可独立驱动轮椅。驱动轮椅时,躯F不能快速、均匀地协助轮椅长距离行进,手也不能快速松握;
如果只能用一侧卜肢驱动轮椅,虽可长距离行进,健侧的手也能快速地松握,仍定为cP3级。
F34、T34(CP4)级
中度91重度双肢瘫痪。上肢和躯干肌力好,其活动范同和控制能力有很小的问题;由于中度到重度的双下肢受累,因而不用辅助器具就不能长距离行走,运动时通常使用轮椅。使用轮椅的偏瘫运动员,一侧上肢功能正常则划为田赛项目的4级。
F36、T35(CP5)级
对称或不对称的中度双肢瘫痪。步行时需要用辅助器具,但站立或投掷时则不需要。如重心轻微改变,则失去平衡。运动员具有较好的跑动功能,上肢和手的功能障碍较轻。
F36、T36(CP6)级
中度手足徐动或运动失调,所有四肢运动功能均受累。和5级相比,6级运动员上肢控制力较差,但其下肢的功能一般都较好,特别是跑步的时候;动态和静态平衡功能良好,能独立步行。
F37、T37(CP7)级
此级为真正能独立步行的偏瘫运动员。走路不用辅助工具。但由于下肢痉挛而呈跛行,健侧肢体功能良好。
F38、T38(CP8)级
功能障碍小的偏瘫和双肢瘫痪,或轻微的手足徐动。可自由地跑跳,没有跛行,亦不需用矫形鞋。通常由于手部动作不协调可能会有很小的功能丧失,下肢也可有轻度功能障碍和协调问题,或轻
度的跟腱短缩。
3.脊髓损伤运动员
(1)田赛
F51级
1)运动功能:投掷手无法抓握器械(需要使用树脂或胶状物来抓握器械)。
小棍:可以越过头顶向前或向后投掷。投掷时使用大拇指和食指,或食指和中指,或中指和无名指(当运动员向后投掷木棍时,肘伸肌力较强)。
铁饼:由于手指无法运动而几乎无法控制铁饼,投掷的轨道是扁平的。
2)医学功能:肩关节无力;上肢屈肘和伸腕功能基本正常,伸肘功能差,屈腕功能丧失;手指无抓握功能;躯干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坐位平衡差。
F52级
1)运动功能:投掷手抓握器械有困难。
铅球:手无抓握能力,因此,当出手时手指无法对球用力。
标枪:用食指和中指夹握器械,也可以用大拇指和食指或中指和无名指。有些运动员的手指有少许功能。
铁饼:手无抓握能力,将手指置于铁饼的边缘有困难,但是可以通过挛缩来完成此动作。
2)医学功能:肩关节的功能较好;有肘关节的屈伸和腕关节的背屈,以及掌屈功能;个别手指可以伸屈,但功能不全,手指无抓握功能:躯十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坐位平衡差。
F53级
1)运动功能:投掷手功能基本正常。
铅球:通常能够握拳;手指能够分开,但力量弱;投掷时,手指能够握住器械。
标枪:通常将器械握在大拇指和食指之间;因手的肌力较好,能握住器械:手指可分开或并拢。
铁饼:手指能够很好地抓握器械;出手时能够对铁饼施加旋转力:手指能够分开也能够合拢,但力量欠佳。
2)医学功能:肘关节和腕关节的力量正常;手指屈伸力量正常或接近正常;手的内在肌有功能,但不健全;躯干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坐位平衡差。
F54级
1)运动功能:上肢功能正常;躯干无运动能力;投掷时,非投掷手需抓握轮椅。
2)医学功能:上肢功能正常:躯干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坐位平衡差。
F55级
1)运动功能:躯干能够做以下三种运动:①离开轮椅的靠背(向上运动);②向前和向后的运动;③旋转运动。有较好的坐位平衡能力.但坐位时不能抬起大腿。
2)医学功能:上肢力量正常;腹肌和背伸肌具有功能性活动能力;无屈髋和髋关节内收功能。
F56级
1)运动功能:坐位平衡好,躯干能做向前、向后和旋转运动;能抬起大腿离开轮椅(髋屈肌);能双膝并拢(髋内收肌);膝关节能伸直,膝关节有屈曲。
2)医学功能:如果下肢肌群属于一级(Gradel)或二级(Grade2),一般被分在F56级。
F57级
1)运动功能:坐位平衡好,躯干能做向前、向后和旋转运动,并有一定的侧方运动能力;髋关节有外展、后伸功能、大腿对椅子面有压力;一侧踝关节可屈曲,脚可放在脚踏板上。
在评估运动员的运动功能时,应以功能好的一侧来确定级别。
2)医学功能:如下肢肌群属于二级(Grade2)或三级(Grade3),一般被分在F57级。
F58级
1)运动功能:为脊髓损伤最轻的一个级别。
最低残疾标准:下肢肌力的总得分不得高于70分。腰5~骶l部位的截瘫以及脊髓灰质炎后遗症的运动员,有一条腿好或髋部有较好的两侧伸展、内收功能的均属于本级。
2)医学功能:下肢肌力为三级(Grade3)或四级(Grade4),一般被分在F58级。一侧膝关节以上截肢或两侧膝关节以下截肢,也定位F58级。
(2)径赛
T51级
1)运动功能:能够使用肘屈肌启动轮椅。启动时,双手靠近或接触轮椅的驱动轮缘;驱动的力量主要来自于肘关节的屈曲和轻微的伸展,肩关节和腕关节的伸展;驱动轮椅时,把手掌置于驱动轮的顶部将其推向前方。
2)医学功能:肩部功能差;但有肘关节屈曲以及腕关节的背屈功能:伸肘功能差。屈腕功能丧失,手指无抓握功能。
T52级
1)运动功能:驱动轮椅的力量来自于伸肘、腕关节的背屈以及胸肌肌力的作用;通过双手在驱动轮的后方驱动轮椅,利用屈肘加大力量:头部会向上运动,躯干的上部也有轻微的运动。
2)医学功能:胸肌有力;肘关节可伸展和屈曲,腕关节可背屈和掌屈:手指有功能性屈曲和伸展运动。
T53级
1)运动功能:上肢有正常的或接近正常的功能;一般通过肩关节的环形运动来驱动轮椅;躯干无主动运动;驱动轮椅的时候,躯干贴在双腿上,躯干会随着驱动动作而抬起;驱动的动作是不连贯的,存在驱动困难;当刹车的时候,躯干贴近大腿的位置。
2)医学功能:上肢功能正常或接近正常;背上部伸肌力弱;腹肌无功能。
T54级
1)运动功能:躯十有后伸运动,一般躯十的旋转功能正常。通常是利用躯十力量来驱动轮椅,驱动动作是连贯的,驱动轮椅时可利用腹肌的力量,突然刹车时,躯干会向上方运动。
2)医学功能:躯干能旋转,并可做背伸运动,腹肌功能正常。
最低残疾标准:下肢肌力的总得分不超过70分。
4.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
(1)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级别标准相同,并根据残疾情况,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A1级:双侧膝关节以上或通过膝关节的截肢。
A2级:单侧膝关节以上或通过膝关节的截肢。
A3级:双侧膝关节以下、躁关节以上或通过踝关节的截肢;一侧膝关节以上,对侧膝关节以下的截肢。
A4级:单侧膝关节以下、踝关节以上或通过踝关节的截肢。
A5级:双侧肘关节以上或通过肘关节的截肢。
A6级:单侧肘关节以上或通过肘关节的截肢。
A7级:双侧肘关节以下、腕关节以上或通过腕关节的截肢;一侧肘关节以上,对侧肘关节以下的截肢。
A8级:单侧肘关节以下、腕关节以上或通过腕关节的截肢。
A9级:上肢腕关节以上和下肢踝关节以上的复合截肢。
(2)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
1)田赛
LAF1级:投掷臂的力量差或有功能障碍,坐位平衡能力差。下肢残疾,坐轮椅参赛。
LAF2级:投掷臂功能正常,坐位平衡能力差;或者投掷上肢功能减弱,但躯{二坐位平衡良好,下肢残疾,坐轮椅参赛。
LAF3级:投掷上肢运动功能正常,躯干运动功能和坐位平衡良好,下肢残疾。坐轮椅参赛。
LAF4级:下肢运动功能有严重障碍,但能步行;或者下肢运动功能障碍稍轻,行走功能比较好,但投掷上肢有运动功能障碍。
LAF5级:下肢有运动功能障碍,行走功能比较好,投掷上肢运动功能正常。
LAF6级:投掷上肢运动功能正常,非投掷上肢有运动功能障碍,躯干和下肢有轻微运动功能障碍。
2)径赛
LAT1级:一侧上肢或者两侧上肢肌力弱或有运动功能障碍,下肢残疾.坐轮椅参赛。
LAT2级:双上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残疾,坐轮椅参赛。
LAT3级:一侧下肢或两侧下肢有运动功能障碍,但能步行。
LAT4级:双下肢运动功能正常,躯干和上肢有运动功能障碍。
(3)最低参赛标准
1)肌力:双J二肢或下肢的肌力丧失至少20分。
2)关节活动范围:
肩关节:上肢被动上举不超过130度,或任何位置的关节僵硬;
肘关节:伸直最少差45度,或任何位置的关节僵硬;
腕关节:关节僵硬;
髋关节:屈伸幅度小于60度,或任何位置的关节僵硬;
膝关节:伸直最少差30度,或任何位置的关节僵硬;
踝关节:关节僵硬。
3)其他:
双下肢不等长.最少相差7cm;
躯干活动有严重障碍或脊柱侧凸Cobb氏角大于60度;
侏儒身高不超过145cm(男)、140cm(女),还需有其他方面的运动功能障碍。
4)注意事项:
A,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的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投掷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有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有多项残疾的运动员,在统计残疾总分时不应包括上述残疾分数。
B.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和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和脊髓损伤运动员合并比赛时,其功能分级应参照脊髓损伤运动员的医学分级标准。
C.上肢肌力检测包括:肩关节屈肌、伸肌、内收肌、外展肌,肘关节屈肌、伸肌,腕关节背屈肌、掌屈肌,掌指关节屈肌、伸肌,拇指对掌肌、伸肌。正常时一侧上肢肌力总分为60分,双上肢为l20分最低参赛标准为:双上肢肌力至少减20分。
D.脊髓损伤运动员的下肢肌力检测包括:髋关节屈肌、伸肌、内收肌、外展肌.膝关节屈肌、伸肌.踝关节背屈肌、跖屈肌。正常时一侧下肢总分为40分,双下肢为80分。最低参赛标准为:双下肢肌力总分不超过70分。
E.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下肢肌力检测,除脊髓损伤运动员所包括的内容外,尚需加测踝关节的内、外翻。为此,正常时一侧下肢总分为50分,双下肢总分为l00分。最低参赛标准为:双下肢肌力总分不超过80分。
以上这些标准分别是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会(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ISOD)、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CP一1SRA)、国际盲人体育运动协会(IBSA)的医学分级委员会所制定.但为了在残疾人奥运会或综合性比赛中运用,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医学分级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田径联合分级对照表(见下表)。
田径联合分级对照表
运动项目 |
新的序号 |
lSMWSF |
CP-ISRA |
ISOD |
田赛(轮椅) |
F51 |
F1 |
CP2 |
LAF1 |
F52 |
F2 |
CP2 CP3 |
LAF1 |
|
F53 |
F3 |
CP3 |
LAF2 |
|
F54 |
F4 |
CP3 CP4 |
LAF3 |
|
F55 |
F5 |
CP4 |
LAF3 |
|
F56 |
F6 |
CP4 CP5 |
A1(A9) LAF3 |
|
F57 |
F7 |
|
A1(A9) LAF3 |
|
F58 |
F8 |
|
A2 A3(A9) LAF4 |
|
径赛(轮椅) |
T51 |
T1 |
CP3 |
LAT1 |
T52 |
T2 |
CP3 |
LAT1 A6 A8(A9) |
|
T53 |
T3 |
CP4 |
LAT2 |
|
T54 |
T4 |
CP4 |
LAT2(A1) A2 A3 A4 |
|
T55 |
|
|
|
|
田赛 |
F42 |
F8 |
|
A2(A9) LAF5 |
F43 |
F8 |
|
A3(A9) LAF5 |
|
F44 |
F8 |
|
A4(A9) LAF5 |
|
F45 |
|
|
A5 A7 LAF6 |
|
F46 |
|
|
A6 A8 LAF6 |
|
径赛 |
T42 |
|
|
A2(A9) LAT3 |
T43 |
|
|
A3(A9) LAT3 |
|
T44 |
|
|
A4(A9) LAT3 |
|
T45 |
|
|
A5 A7 LAT4 |
|
T46 |
|
|
A6 A8 LAT4 |
|
田赛 |
F35 |
|
CP5 |
|
F36 |
|
CP6 |
|
|
F37 |
|
CP7 |
|
|
F38 |
|
CP8 |
|
|
径赛 |
T35 |
|
CP5 |
|
T36 |
|
CP6 |
|
|
T37 |
|
CP7 |
|
|
T38 |
|
CP8 |
|
注:
1.ISMWSF(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耋
2.CP—ISRA(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
3.1SOD(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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