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赛资格
符合最低残疾标准的运动员均可以参加。
2.分级标准
(1)轮椅组
1)轮椅1级(BMWl)
四肢瘫痪运动员:颈8以上损伤的运动员、其执拍手有轻微的运动神经功能丧失。运动员可用非执拍手推轮椅或支撑大腿来轻微改变躯干姿势加以保护;躯干下部保持与椅背接触,手臂后移范围因躯干旋转功能丧失而缩小,通常不便移动轮椅。
脑性瘫痪:上肢轻度控制受限,躯干中度平衡失调,重度双肢瘫痪,下肢重度痉挛(属肌痉挛4级)。
2)轮椅2级(BMW2)
截瘫运动员:胸12以上损伤的截瘫运动员,运动员可用非执拍手推轮椅或支撑大腿来轻微改变躯干姿势加以保护;躯干下部保持与椅背接触,手臂后移范围因躯干旋转功能丧失而缩小,通常不便移动轮椅。
脑性瘫痪:中度躯干平衡失调,中度双肢瘫痪,下肢中度痉挛(属肌痉挛3级)。
3)轮椅3级(BMW3级)
截瘫运动员:腰1及以下损伤的截瘫运动员。
最低残疾程度为单或双下肢肌力丧失至少20分。
能盲坐.双臂及躯干移动正常.但只有用非执拍手臂撑、握或推动轮椅或大腿才能增大躯干移动范围从而移动轮椅。当一手开始向前时,躯干不能理想前倾,只有在非执拍手臂协助下,才能做体侧动作。
脑性瘫痪:轻度躯干平衡失调,轻度双侧瘫痪,轻度下肢痉挛,不能站立比赛。
(2)站立组
1)站立l级(BMSTLl) 腰以下残疾
非常严重的双下肢损伤(静、动平衡差):
A.脊髓灰质炎后遗症患者严重影响双下肢功能:
B.一侧膝关节以上截肢,对侧膝关节以下截肢;
C.外观可对照的不完全性脊髓损伤:
D.重度双肢瘫痪:
E.包括执拍手在内的重度偏瘫。
2)站立2级(BMSTL2) 腰以下残疾
运动员站立比赛,但单侧或双侧下肢肌力减少至少20分或同等残疾。外观表现为中度双下肢损伤:
A.一侧下肢无功能:
B.脊髓灰质炎后遗症患者单侧下肢无功能:
C.一侧膝关节以上截肢:
D.髋关节及同侧膝关节僵直;
E.臀部因脱位明显萎缩;
F.中度双下肢损伤;
G.双侧膝关节以下截肢:
H.不完全性脊髓损伤,脊柱裂为Sl级。
3)站立3级(BMSTL3) 腰以下残疾
运动员站立比赛,但单侧或双侧下肢肌力减少l0分至l9分或同等残疾:
A.轻度双下肢损伤;
B.一侧踝关节僵直;
C.足部经所有跖骨部位截肢(足部最低限度l/3截除);
D.不完全性髋关节脱位;
E.一侧髋关节或膝关节或踝关节活动受限;
F.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单侧或双侧下肢伸展肌力减少至少l0分。
4)站立4级(BMSTU4) 腰以上残疾
非执拍手臂重度损伤:
最低残疾程度:肌力减少50分,或单臂肘关节以上截肢(肘关节以上或经肘关节部位截肢);臂丛损伤造成一侧手臂瘫痪;从肘部开始手臂萎缩,该手臂无功能。
其他同等残疾:
因伸展肌力丧失,移动范围受限或协调性障碍,执拍手臂在最大挥拍动作中表现出速度大幅降低,速度的降低必须是在击球方向上。
·参与正手或反手击球的一处关节伸展肌力不超过4级标准;
·肩关节外展。肘伸展及前臂手掌向下的移动范围丧失30%-50%;
·协调性障碍,如痉挛性单瘫及轻度手足徐动症;
·其他同等残疾。
5)站立5级(BMSTU5)
最低残疾程度:肌力丧失30分,或非执拍手臂重度至中度损伤。
A.单臂肘关节以下截肢:
B.残留部分功能的臂丛损伤:
C.肢体畸形或残肢同于单臂肘关节以下截肢的相似残疾。
执拍手臂:
A.执拍手臂轻度损伤:
B.手指截除、肢体畸形但还有抓握功能:
C.腕关节僵硬但还有抓握功能:
D.手或上肢部分关节功能弱化。
(3)其他运动性残疾
必须是永久性残疾(稳定或进行性残疾)。
脊柱和躯干:
表现为永久性和(或)按Cobb方法测定弯曲度超过60度的脊柱侧凸,造成其灵活性严重降低(须经X光片证实)。
侏儒:
侏儒最低残疾标准的最高身高为:男性142cm,女性136cm。除了身材矮小外,运动员必须有其他残疾。因此,此类残疾不包括垂体性侏儒。
3.注意事项
(1)在每次批准的比赛开始时,必须对患有进行性运动残疾如多发性硬化症的参赛者进行残疾等级分级。
(2)无参赛资格的残疾类别实例:智力严重降低者;无运动性残疾,但心脏、胸部、腹部、皮肤、耳部以及眼部患有疾病者。
当运动员选择在残疾程度较轻的级别中比赛时,必须在同一级别完成该次所有比赛。
[责任编辑:组织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