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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九届残疾人运动会田径竞赛规程

时间:2014-05-20 14:49 来源:陇南市残联 点击:

一、时间、地点

2014年8月27日—9月3日,在白银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市(州)、甘肃矿区。

三、竞赛分组

视力残疾组、脑瘫组、肢体残疾及其它残疾组、轮椅组、听力残疾组。

四、竞赛项目(见设项表)

五、参赛资格

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六条执行。

六、参赛办法

(一)报名

1、以各市(州)、甘肃矿区为单位报名参加。

2、每单位限报运动员25人,每人限报3项,每项限报3人。

3、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余数可增报1人。盲人引导员不占名额。

(二)报到

各代表队于8月27日报到,报到后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医学分级。资格审查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等有效证件及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医学分级时须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病史、诊断、影像资料、目前身体功能等信息)。

七、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执行国际田联最新《田径竞赛规则》和中国残奥委会最新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分级规定执行《残疾人田径项目分级规则(2013年版)》。

(二)竞赛规定

1、凡参赛运动员必须持大会核发的“参赛证”参赛。比赛时须穿着印有单位名称的统一比赛服(比赛背心、短裤)。

2、运动员比赛号码由大会统一编发。

3、T11级运动员的引导员由各代表队自行解决,引导员背心由大会统一提供。

4、检录时间:田赛于赛前40分钟,径赛于赛前30分钟。

5、凡错报参赛级别者,经医学分级确定新级别后,其参赛项目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6、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代表队领队签字,并报技术代表批准。否则按《竞赛规程总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技术规定

1、11级运动员比赛时,必须佩戴大会统一准备的眼罩。

2、投掷比赛所用器材统一由大会提供。

3、器材重量规定:见《田径器材重量表》。

4、各队自带投掷凳必须符合规则要求。

⑴ 投掷凳(支架)的坐垫顶面距地面高度不超过75厘米。

⑵ 靠背必须是固定不可移动的,且必须由非弹性材料制作而成。

⑶ 可以用地面上的踏板起到固定脚的作用,但不允许起到垫高的作用,厚度不得超过1厘米。

⑷ 支架允许有手握的立杆,但立杆必须是直的没有弯曲,不能有结合点,并且是由非弹性材料制成的,立杆不允许有任何对投掷助力作用的杠杆。

⑸ 整个投掷凳(支架)的所有部分必须是固定的,不允许使用灵活可动的部件。

⑹ 所有参赛轮椅及投掷凳(支架)均须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场比赛。

5、参加坐投运动员的投掷动作必须从坐姿开始,允许有一只脚与投掷圈内地面保持接触,但接触地面脚同侧身体的臀部不允许离开投掷凳面。

6、F11级运动员进入投掷区时,允许给予帮助,在触摸投掷区前后边缘、确定位置后,由其本人独立进行比赛。

7、F11级跳远比赛的起跳区域为1米见方,起跳区的前沿线距沙坑近端距离为1米。

8、视力和肢体残疾组运动员参加400米以下(含400米)比赛的起跑,采用站立式或蹲踞式均可。

9、T11级运动员比赛须配有引导员,引导员可用普通绳带或橡皮带与运动员联系,但不能以任何形式(如推、拉等)给运动员加力和帮助;到达终点线时,引跑员必须位于运动员后面。

10、T44级运动员参加径赛时必须戴假肢,不得使用拐杖或单腿跳;F42级、F44级运动员参加田赛项目不得使用拐杖,是否戴假肢可自行选择。在跳远过程中运动员的假肢脱离身体,如果假肢的着地点距离起跳板最近,则必须从此点丈量。

八、名次录取与奖励

1、设男女团体总分奖,前六名颁发奖杯。

2、各单项名次录取与奖励办法按《竞赛规程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3、T11级运动员的引导员与运动员获同等奖励,但不计牌、分。

九、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组织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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