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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5-03 16:33 来源:市残联 点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发〔2011〕8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矿区:省残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结合全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目前,全省共有1871万残疾人。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备、覆盖面较窄、城乡区域差别较大、投入不足和服务设施、专业人才队伍匮乏等问题,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较低,难以有效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特殊困难和基本需求。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优先予以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重点保障与特殊扶助相结合,普惠制度与特惠制度相结合,将解决残疾人反映突出、需求迫切、受益面广的实际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重点突破,促进城乡和区域均衡发展;坚持思路、模式和制度创新,加快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的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生活状况明显改善,与全省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快制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将残疾人优先纳入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专项政策,采取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措施,切实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一)制定特殊扶助政策,保障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1.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残疾职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对残疾职工个人缴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企业在办理企业年金时,应照顾残疾职工并为其缴纳企业年金。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按个人最低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贫困残疾人个人最低标准缴费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5年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2.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为残疾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城镇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纳入低保范围的各类在校残疾学生,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费。一二类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不缴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重度和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代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精神病康复和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各地对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适当上浮,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的住院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和门诊费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地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

3.残疾人参加工伤保险。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本单位残疾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残疾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及时救治并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重视残疾职工工伤康复,逐步完善工伤保险职业康复制度,增加残疾人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

4.残疾人参加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残疾职工失业后,有关部门要协助其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合同制残疾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享受社会保险有关补贴。

5.残疾人参加生育保险。城镇企业必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的残疾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各项医疗费用可略高于限额标准报销,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确保残疾女职工按时足额享受各项生育津贴。

(二)提高社会救助标准,改善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1.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补差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民政部门要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要适当提高。

3.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特殊的可给予二次救助。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本人由民政部门按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予以重点救助。对城乡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流浪地相关部门要及时救助,并和户口所在地联系予以妥善安置。各级供养服务机构要优先集中供养残疾人五保户,逐步提高分散供养残疾人五保户的生活标准。

4.将住房困难的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和救助范围。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在实施危房改造等各类农村建房项目时,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并适当提高建房补助标准,切实重视和保障房屋质量和安全。因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家庭房屋,要为其落实临时安置补助、拆迁补助、回迁地域及住房楼层等方面的优惠规定。

5.对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残疾学生在资助、减免学费等方面实行倾斜照顾政策。研究建立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幼儿给予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残疾学生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将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并优先享受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并取得学历证书的甘肃籍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及所需经费由生源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解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全部免除学费。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普通中小学特教班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提高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1.大力改善各级各类福利机构设施条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并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制定完善与孤残儿童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动员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兴办或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

2.逐步建立城乡贫困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落实政府对70岁以上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对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安养等予以经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或因故不再生育的家庭,按照高于规定标准20%发放扶助金。

3.落实残疾人乘坐省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的优惠规定,重度和贫困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并随身携带辅助器具。落实残疾人免费进入省内各公共场所的优惠规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缴费确有困难的,相关单位应按半价收取费用。

4.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做好伤病残军人优抚安置工作,提高优抚安置保障水平。

三、大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统筹规划残疾人专项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机构、设施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和绩效考核标准,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构建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构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围绕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快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村)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及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所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新建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充分发挥其中心辐射、示范带动和人才培训作用。加快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各级康复服务机构要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卫生部门要会同残联制定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系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适时设立康复专业组,并制定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办法。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院根据需要设立康复医学科和精神病科,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残疾人康复室,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要有专兼职康复协调员。建立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及控制网络,开展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的控制技术和诊断技术研究,有效防控残疾发生。重视残疾人心理和精神健康。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或组派医疗队,组织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满足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0—6岁残疾儿童实施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推进各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省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大力开展残疾人助行、助视、助听等各类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通过省级科技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渠道,支持、鼓励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康复医学、残疾预防、残疾人新型辅助器械及新药品的研发。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按辖区人口(市州人口不含省管县)每人每年至少不低于0.5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省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经费。

(二)构建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完善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福利机构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进一步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城乡中小学要根据辖区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适当附设特教班或安排随班就读,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鼓励和扶持开办专门招收重度和孤独症、自闭症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研究重度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学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通过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全省城市初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大力推进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推动开办残疾人特殊教育高中班,普通高中要接受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省属中等、高等院校要开设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专业,创造条件扩大招收残疾学生;办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方式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中高等院校招收新生时不得歧视残疾学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联合办学,规划建设省及市州残疾人职业技术院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对于符合招录条件的残疾学生,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和教职工编制标准,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教师的绩效管理和职称评定办法,提高特教教师工资待遇,在晋级评优和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残联系统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定,参照特殊教育学校有关标准执行。加强特殊教育研究和师资培养培训,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大特殊教育投入,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每年地方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特殊教育。

(三)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依法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制定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残联审核、财政代扣、地税代收保障金征收工作。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可安排用于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厂和其他福利性单位,落实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政府公共项目和活动要优先选择其产品或服务。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要安置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扶助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大学生。对吸纳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对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奖励,所需资金从市州、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各级人社部门委托并指导有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新建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示范、指导、服务作用。加强残疾人社会培训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的机制。加强盲人按摩行业管理,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技术水平,促进盲人按摩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各级残联及人社部门每4年共同举办一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劳动监察,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四)构建残疾人扶贫服务体系。将农村残疾人切实纳入全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体系,研究制定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政策措施,加快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政府扶贫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由扶贫部门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加强残疾人扶贫开发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农村残疾人家庭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和扶持政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时,要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依托政府有关涉农部门,农业科研、培训、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高效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确保每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有1—2个增收项目。充分发挥省残疾人农业科技推广培训中心作用,扶持发展残疾人农业科技示范户。制定残疾人家庭申请扶贫开发贷款的优惠措施,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广泛开展残疾人社会帮扶,及时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

(五)构建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规划建设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以兰州市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乡镇(街道)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好“阳光家园”计划,及时落实各级配套资金。积极采取政府解决护理补贴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有实际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安养服务。鼓励、引导、扶持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工疗、农疗、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各项服务。各级残联、卫生、民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精神病院、福利院和敬老院的管理,整合资源,改善条件,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构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检查和验收时,应征求同级残联及项目所在地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重点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公园景点、交通枢纽、公共服务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进无障碍建设向乡镇、村(社区)延伸。各类公共交通站点和交通工具要配备无障碍设施,逐步设置残疾人升降踏板和专用座椅等,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泊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对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居环境实施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贴。政府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省内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逐步采用语音提示、加配字幕等信息无障碍技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无障碍设施完好、安全、可达。

(七)构建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文化活动。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设施和场所要向残疾人免费开放并提供便利服务。规划建设省残疾人特殊艺术中心,继续办好省残疾人艺术团。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残疾人文化组织机构,逐步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服务设施。省、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定期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新闻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以盲文、盲人有声读物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阅览室。重视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鼓励、扶持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活动和创作,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博览会、艺术汇演等文化交流活动。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残疾人文化周”和“文化助残”活动,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文化艺术展览和文艺汇演。省、市州要适时组织残疾人优秀作品和文艺节目进行巡回展览演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和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建立健全市州、县市区残疾人体育机构,逐步规划建设省、市州残疾人体育场馆,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充分发挥省残疾人体育管理中心的组织、管理、指导作用和各级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社会化工作优势,加快发展残疾人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大力推进特奥示范小区创建活动,城乡公共体育健身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器材,广泛开展基层残疾人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运动会,每年举办1—2次残疾人体育单项比赛或全省性、区域性残疾人体育展示活动。逐步完善残疾人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和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库。积极组织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对在国内外重大文艺展览、演出和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特殊艺术人才予以奖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其就学和生活保障等问题。

(八)构建残疾人维权和法律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在制定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中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获益权。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协作机制,依托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或救助服务。建立完善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信访室,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及信访工作津贴。及时督查督办残疾人反映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群体性事件,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号召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增强残疾人学法、懂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九)构建残疾人组织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政策、规划和措施。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机构编制支持。落实乡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规定。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要做好残疾人需求摸底调查和转介服务,积极协助党政机关抓好各项社会保障和服务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程序推选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广泛参与全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

(十)构建残疾人信息服务体系。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要设立残疾人事业栏目,为科学配置社会保障和服务资源提供数据支持,及时反映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基本状况,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信息公开化。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信息管理制度、残疾人综合业务数据库和无障碍信息网络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残疾人状况监测和调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统计工作,提高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各级残联网站要不断丰富网站内容,加快内容更新,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多领域的信息服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明确职责,分类指导。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务求实效。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计划,加快制定针对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专项政策措施。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研究,为全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创新途径。城乡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确保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要优先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的迫切需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要加快缩小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各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残疾人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要加快构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基本框架,率先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积极推进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和服务均等化。

(二)增加投入,完善设施。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个人与单位负担等多渠道筹集。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划拨省残联用于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分别按10%的比例划拨同级残联,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鼓励民间组织和社会资本参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国家及省级有关项目和经费要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适当倾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规划,加快改善残疾人服务设施状况,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省、市州、县市区残疾人专项服务设施,在项目规划和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重点扶持,为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三)健全机构,强化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标准,在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立、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将各级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纳入全省人才培养计划,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提供人才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适当提高特教学校、特教班、聋儿语训机构教职工及残疾人托养、辅助器具适配、手语翻译等特殊岗位人员待遇。在残疾人康复、托养、法律救助、心理疏导、就业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领域开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各级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管理,增强服务能力,拓展服务领域,突出服务重点,提升服务水平。各级社保、就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整合资源,已有或将要建设的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保中心等机构必须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增设残疾人服务项目,及时有效地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和人性化公共服务。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及各类媒体要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为推进全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省残联省委宣传部    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工信委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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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组织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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