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地点
2014年8月27日—9月3日,在白银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各市(州)、甘肃矿区。
三、竞赛分组
肢体残疾组。
四、竞赛项目
(一)气步枪立射
1、SH1级:男子10米60发、女子10米40发。
2、SH2级:男子10米60发、女子10米40发。
(二)气手枪立射
1、SH1级:男子10米60发、女子10米40发。
2、SH2级:男子10米60发、女子10米40发。
气步枪、气手枪项目均进行个人赛。气步枪、气手枪项目运动员不得兼项。
五、参赛资格
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六条执行。
六、参加办法
(一)报名
1、以各市(州)、甘肃矿区为单位报名参赛
2、每单位限报运动员4人。
3、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余数可增报1人。
(二)报到
各代表队于8月27日报到,报到后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医学分级。资格审查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等有效证件及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医学分级时须携带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病史、诊断、影像资料、目前身体功能等信息)。
七、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执行国际射联最新《射击竞赛规则》和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审定的《射击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
1、凡参赛运动员必须持大会核发的“参赛证”参赛。
2、凡错报参赛级别者,经医学分级确定新级别后,其参赛项目按照《竞赛规程总则》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3、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代表团团长签字,并报技术代表批准。否则按《竞赛规程总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技术规定
1、各队参赛器材与装备必须符合规则要求。
2、各队使用的枪支及练习子弹自备。
3、运动员枪、弹的使用与保管必须遵守大会安全部门的规定。枪、弹的运输必须严格遵守《枪支管理法》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4、运动员比赛的靶位由抽签决定。
5、参赛运动员应将号码布佩带在射击服后背或轮椅背上。
6、坐射击椅进行立射比赛时,只能用上肢支撑步枪,任何其他部位不能接触射击椅,肘部可支撑于肋部、髋部或腹部,不能支撑于膝部、轮椅上,尤其不能使用靠背侧立柱作为支撑。
7、比赛中运动员开始记分射时,脱靶应立即向裁判员报告。不报告者一经核实将取消该运动员该项比赛资格。
八、名次录取与奖励
各单项名次录取和奖励办法按《竞赛规程总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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